武装力量属于人民,镌刻在共和国血脉里的根本准则

2026-10-01 11:33:27 98阅读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镌刻在共和国血脉里的根本准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这一规定从根本大法层面确立了武装力量的人民属性,它清晰界定了武装力量的归属主体,意味着武装力量的一切行动都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肩负着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和平劳动,以及参与国家建设事业等使命,始终与人民站在一起,是人民利益的坚定守护者,深刻体现了我国武装力量与人民休戚与共、血脉相连的本质联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体系与政治逻辑中,“武装力量属于人民”从来不是一句抽象的口号,而是从革命战争年代传承至今的立军之本,是被宪法明确确立的根本准则,更是人民军队区别于一切旧军队、外军最核心的本质特征。

回溯历史,“武装力量属于人民”的属性,是在血与火的斗争中淬炼而成的,从南昌起义打响武装反抗国民党反动派的第一枪开始,我们党领导的武装力量就彻底摆脱了旧军队“为军阀割据、为少数剥削阶级服务”的属性:三湾改编把“支部建在连上”,确立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从组织上保证了军队不会沦为个人或小集团的私产;古田会议明确了红军“执行革命的政治任务的武装集团”的性质,确立了军民一致、官兵一致的原则,让军队从根上明白“为谁扛枪、为谁打仗”,长征路上,红军战士宁可自己忍饥挨饿也不拿群众一针一线,半条被子的故事让老百姓看清“共产党的军队是自己的队伍”;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人民群众推着小推车支援前线、冒着危险掩护伤员,用血肉之躯筑起军队最坚实的后方,本质上正是因为这支武装力量从诞生之日起就属于人民,它的使命从来不是压迫人民,而是为人民求解放、谋幸福。

武装力量属于人民,镌刻在共和国血脉里的根本准则

新中国成立后,“武装力量属于人民”被郑重写入宪法,成为不可动摇的国家制度,我国宪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它的任务是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保卫祖国,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参加国家建设事业,努力为人民服务。”这一规定从根本大法的层面,明确了武装力量的归属权——它既不属于任何利益集团,也不属于任何特权阶层,更不属于任何个人,唯一的归属是全体人民,从抗美援朝战场上“最可爱的人”为了保家卫国浴血奋战,到抗洪抢险、抗震救灾一线逆行的迷彩身影,从脱贫攻坚战场上部队定点帮扶的贫困村寨,到新冠疫情防控中军队医护人员第一时间驰援武汉的坚定脚步,人民军队始终在用行动践行着“属于人民、服务人民”的承诺:哪里有危险,哪里有人民的需要,哪里就有人民武装的身影,因为这支力量的所有权力、所有能力,从根本上都是人民赋予的,它的唯一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我们强调“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有着格外重要的现实意义,坚持党对人民军队的绝对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武装力量属于人民——党除了工人阶级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自己特殊的利益,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就是从根本上保证军队永远听党指挥、永远不脱离人民,保证枪杆子永远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而不会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的工具,面对复杂的国际安全形势,建设强大的人民武装力量,最终目的是为了保卫人民的和平劳动、守护人民的幸福生活,是为了捍卫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而这一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是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军民团结如一人,试看天下谁能敌。”武装力量属于人民,是人民军队从胜利走向胜利的力量源泉,是共和国长治久安的坚实根基,只要我们始终坚守这一根本准则,永远保持人民军队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人民武装就永远是保卫红色江山、守护人民幸福的钢铁长城,就没有任何力量能够阻挡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前进的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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